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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发表时间:2024-09-16 03:24:35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2)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1)期限届满会怎样?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1)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执行法院需要冻结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经查询■★■★★◆,确定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执行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以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的,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部分,执行法院可以冻结。符合相关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予以划拨。阅读原文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批示》【2014执他字第8号】

  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采取的强制措施,往往关乎着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本文总结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2)为避免效力消灭★★■◆◆◆,作为申请人应该怎么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